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下面我们来分别看看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主要有:首先,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安全无损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这是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主要目的,如果承运人未能做到,托运人有权追究其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其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赋予了托运人在一定情况下对货物运输安排的变更权。 托运人的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果因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此外,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托运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承运人的权利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运费的权利。这是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后应得的报酬。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时通知义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