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指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来看看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其一,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意味着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例如,租客租了一套房子,就可以在租赁期间居住使用这套房子,房东不能随意干扰。其二,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房东要卖租给你的房子,在同等价格等条件下,你有优先购买的机会。其三,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当租约到期后,你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承租该房屋。 接着,说说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第一,支付租金的义务。这是承租人最基本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比如你租房子,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房租。第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租客要爱护房子里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损坏,就需要进行赔偿。第三,不得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对租的房子进行装修等改造,需要先经过房东同意。第四,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约到期后,你要把房子按照合理使用后的状态归还给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