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在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中,债权人拥有一系列重要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得到妥善的维护。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企业债权人的主要权利。首先是知情权。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了解破产企业的全面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这使得债权人能够及时知晓企业破产的相关信息,为后续行使其他权利做好准备。其次是债权申报权。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通过申报债权,债权人能够明确自己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以便后续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再者是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破产程序决策的重要平台。《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例如,在讨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重整计划等重要事项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还有监督权。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确保其合法、公正。《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监督管理人。债权人可以对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如果管理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是破产财产分配权。这是债权人最为关心的权利之一。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按照自己的债权比例获得相应的分配。综上所述,破产企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拥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相互关联、相互保障。债权人应充分了解并合理行使这些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