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早退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我在公司上班,有次没到下班时间就提前走了,在回家路上发生了意外。我就想知道这种早退回家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算在上下班途中呀?主要就是想弄清楚这方面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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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早退回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上下班途中的。 首先,来理解一下“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它指的就是职工为了开始或者结束工作,在单位和自己住处之间往返的这段路程。简单说,就是正常上班去单位、下班回住处所经过的路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强调了“上下班途中”以及伤害的情形和责任划分。 对于早退的情况,虽然职工提前离岗违反了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但这和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早退只是违反了单位纪律,受到单位内部的处分,但不影响“上下班途中”本身的认定。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只要职工早退是以上下班为目的,走的是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单位和居住地之间,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处于上下班途中。比如,虽然提前下班,但走的就是平常回家的路,那么就满足合理路线这一点;早退时间与正常下班时间差距不是特别大,符合常理,也可认为是合理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判例,但目前审判实践的主流观点是,即使职工存在早退行为,若满足上述上下班途中的要素,也不影响工伤认定。职工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应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量的决定性因素。 相关概念: 上下班途中:职工为开始或结束工作,在单位与住处之间往返的路程。 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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