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有哪些专有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的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破产债权人所拥有的专有权利。 首先是破产申请权。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债权问题的权利。 其次是债权申报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通过债权申报,债权人可以明确自己的债权范围,为后续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奠定基础。 再者是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决策机构。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各项职权,如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债权人的表决权是其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另外,还有对管理人的监督权。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工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这一权利确保了管理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破产财产分配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获得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保障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权益。 总之,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一系列专有权利,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债权人应当了解并正确行使这些权利,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