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在票据上有什么权利?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种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票据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持票人有权要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按照票据上所标明的金额支付款项。这是持票人持有票据的主要目的,也是票据流通的核心所在。例如,你持有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你就可以向其出示汇票,要求其支付汇票上所记载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付款等。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需要取得相关的拒绝证明,以便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如付款人死亡、破产等)时,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此时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比如,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要求被追索人支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持票人还享有一些附属权利。例如,持票人有权对票据进行转让。通过背书等方式,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票据的流通功能。另外,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等。总之,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持票人应当了解并正确行使这些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