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关押的规定有哪些?


精神病关押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多方面体现。 首先,司法机关对于精神病人通常不采取关押这种强制性措施。这是因为精神病人很多时候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仅不会关押,实际上都没办法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服刑阶段一般也都是监外执行。这是考虑到他们病情的特殊性,避免在关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比如对其他在押人员造成伤害等情况。 再者,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便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也可能涉及关押相关规定。比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若需要对精神病人做鉴定,这是侦查的程序之一,对精神病人做精神鉴定,不会重新计算羁押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下列人员,不宜羁押,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四)患有严重疾病的;(五)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精神病患者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的范畴,所以一般情况下不适合关押。 相关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