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关系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

我手里有几张票据,不太清楚作为票据关系当事人,我具体有哪些权利。比如我能不能随时要求付款,能不能把票据转让给别人之类的。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票据关系当事人具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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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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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两种权利。 首先是付款请求权,这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您拿着票据,找应该付钱的人要求他按照票据上写的金额把钱给您。比如您持有一张汇票,在汇票到期时,您就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要求其支付汇票金额。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是主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应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 其次是追索权,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通俗来讲,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票据,您就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等前手要求还钱。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一种补充性的权利。《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此外,票据关系当事人还享有一些辅助权利。例如利益偿还请求权,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总之,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当您作为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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