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在法律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手段。所谓债权人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债权。比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合同债权。假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应该支付货款,但乙一直未付,同时甲又怠于向乙索要货款,而甲还欠丙钱。此时丙就可以代位甲向乙行使索要货款的权利。另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属于债权范畴。例如第三人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了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有权要求返还,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代位行使该权利。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同样如此,当有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了债务人的事务而支出费用,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债权人可代位。 其次是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像债务人对第三人的物权返还请求权。如果第三人非法占有了债务人的物品,债务人有权要求返还,债权人在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时,可以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返还物品。还有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担保物权,比如抵押权、质权等,债权人也能代位行使。 再次是形成权。例如合同解除权、抵销权等。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这些形成权,但怠于行使,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 最后是诉讼上的权利。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如果债务人本应通过诉讼或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却怠于行使,债权人可以代位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不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不能代位行使的。这些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以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等,因为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