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有哪些权利?


隐名股东,简单来说,就是实际出资了,但是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者工商登记等上面没有显示其股东身份的人。隐名股东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中有一定的规定和保障。 首先是投资收益权。这是隐名股东的核心权利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只要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协议,隐名股东就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获得公司的利润分配。例如,隐名股东甲和显名股东乙约定,甲出资后享有公司30%的利润分配权,那么在公司盈利进行分红时,甲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分红。 其次是知情权。虽然隐名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他们也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隐名股东的知情权,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隐名股东想要行使知情权,可以通过显名股东来进行。因为显名股东是在公司登记中体现的股东,他们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行使这些权利,以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 再者是在特定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确认权。如果隐名股东想要“浮出水面”,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实现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隐名股东要成为显名股东,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另外,在公司清算时,隐名股东也有权按照其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当公司因各种原因解散进行清算时,在支付完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的,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其与显名股东的约定以及实际出资情况,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总的来说,隐名股东虽然不直接在公司登记中体现股东身份,但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他们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过,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隐名股东在出资时一定要与显名股东签订详细、明确的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