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哪些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拥有多项重要权利,这些权利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案件的公正处理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律师具有会见与通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意味着律师能够不受监听地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交流,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心理支持,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解释法律规定,分析其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指导其如何应对侦查机关的讯问等。 其次,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通过查阅这些材料,律师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从而找出案件中的疑点和问题,为犯罪嫌疑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比如,律师可以通过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判断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瑕疵的情况。 再次,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使得律师能够主动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为其进行有力的辩护。例如,律师可以寻找新的证人,获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此外,提出意见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供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最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如果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获得相对自由的状态,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