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有哪些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呢?


在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着不同的地位和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有限合伙人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首先,从出资形式上看,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更为多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执行合伙事务,所以不允许以劳务这种体现执行能力的形式出资;普通合伙人要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劳务出资具有合理性。 其次,在事务执行方面,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而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过,有限合伙人的一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这就保障了有限合伙人虽然不直接执行事务,但仍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监督。 再者,关于竞业与自我交易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一般不会出现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 最后,在财产份额出质和转让方面。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有限合伙人财产权利流转给予了相对宽松的环境。 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事务执行、竞业与自我交易、财产份额处理等方面都享有与普通合伙人不同的权利。这些不同的权利安排是基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不同的角色定位和风险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