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抵押权人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这是抵押权人最核心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人无法还钱时,抵押权人可以从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中优先拿回自己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保全抵押物价值的权利: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例如,抵押人故意破坏抵押物,导致其价值降低,抵押权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修复抵押物或者提供其他价值相当的担保。 孳息收取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这里的天然孳息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如房屋的租金等。 抵押权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不过,抵押权的让与或者再设定担保,须与主债权一同进行。此外,抵押权人还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