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有什么权利?


在探讨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者的权利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是怎么回事。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是社保部门为了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正常运行,对那些严重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建立的一种信用惩戒机制。 被列入该名单的主体依然享有一些基本权利。首先是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当社保经办机构拟将某单位或个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时,会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说明自己的情况,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对拟列入名单的决定进行抗辩。 其次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决定不服,他们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者,即使被列入名单,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比如他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并不会因为被列入失信名单而被剥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依然可以像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基本的生存、居住、医疗等权利,相关部门也不能因为其失信行为而侵犯这些合法权益。 最后,当失信主体履行了相关义务,纠正了失信行为后,还有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权利。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失信主体在被列入名单的一定期限内,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移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会将其从严重失信人名单中移除。 总之,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权利,当事人依然有一系列合法权利可以主张和行使,这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