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有哪些权利?


在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时拥有诸多重要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首先是知悉权。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为什么被讯问,也就是了解涉嫌的罪名和被讯问的具体原因。这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通过告知涉嫌罪名,犯罪嫌疑人能明确自己面临的情况,为后续的应对做好准备。 其次是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可以提出委托律师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权利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在讯问过程中自己的陈述和辩解得到正确的表达和理解。 再者是申请回避权。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一权利可以保证讯问过程的公正性,避免因相关人员的利害关系而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犯罪嫌疑人还有保持沉默权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但犯罪嫌疑人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无关问题的干扰而受到侵害。 最后,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还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一权利保障了不同民族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