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在民间借贷中有哪些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民间借贷里,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安抗辩权在民间借贷中的权利及相关内容。 首先,不安抗辩权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权利。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出借人先提供借款,而后发现借款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现实危险时,出借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支付后续借款。这就好比一场交易,原本按约定一方要先交钱,可发现另一方可能没法按约定交货,那交钱的一方就可以先暂停交钱,保护自己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其次,先履行方有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当出借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的担保。这里的适当担保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比如要求借款人找一个有实力的担保人进行保证担保,或者提供房产等进行抵押。这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再者,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款人在出借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并要求提供担保后,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改善自身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出借人就可以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出借的款项。这也是从法律层面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借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否则随意中止履行可能构成违约。同时,在中止履行后,先履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总之,不安抗辩权在民间借贷中为出借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行使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