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什么导致的以及责任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成因是多样的,在法律上对于责任的认定也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表明事故损失可能是由于一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也可能是意外情况造成。 过错导致的事故损失,比如一方违反交通规则,像闯红灯、超速行驶、逆行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种交通行为准则,如果一方违反这些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那么通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闯红灯的车辆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闯红灯的车辆驾驶人很可能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意外造成的事故损失,是指在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比如突发的自然灾害,如暴雨导致路面湿滑,车辆失控发生碰撞;或者车辆自身突发故障,如刹车失灵等。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认定会相对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在责任认定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份认定书是对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一般来说,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责任认定的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