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是否可以并存?


在法律实践中,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是否能够并存是一个常被关注的问题。下面将从法律概念和法律依据等方面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而违约金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人是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所以在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是可以并存的。也就是说,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非违约方既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违约金条款,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此外,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能够并存,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