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就原告有哪些法定情形?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诉讼,听说一般是原告就被告,但也有被告就原告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有哪些法定情形适用被告就原告,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样我就能更好地应对这个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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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里,通常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不过,存在一些法定情形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说,夫妻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国内一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身份关系诉讼主要涉及婚姻、亲子、收养等与人的身份相关的诉讼。 二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要提起离婚、确认亲子关系等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就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因为此时被告下落不明,要求原告到被告所在地起诉是不现实的。 三是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原告到被告所在地起诉不方便,所以法律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比如,被告在某强制戒毒所接受戒毒,原告要起诉与被告的相关纠纷,就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四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同样因为人身自由被限制,原告到被告监禁地起诉存在诸多不便,所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被告在监狱服刑,原告要起诉与被告的民事纠纷,就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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