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原告就被告”有哪些特殊情况?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听说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但我不确定有没有特殊情况。我和被告不在同一个地方,要是有特殊情况,我就不用跑到被告所在地起诉了。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原告就被告”的特殊情况到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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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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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的一项基本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不过,在法律规定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并不适用这个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身份关系诉讼,比如离婚、收养关系等方面的诉讼。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原告不用跑到国外去起诉,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就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还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原告到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起诉不太方便,所以法律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另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在监狱服刑,原告就不用到监狱所在地法院起诉。这些特殊规定,主要是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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