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有哪些规定?
我准备提起行政诉讼,但听说行政诉讼有异地管辖的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个异地管辖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哪些情况下适用异地管辖,异地管辖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对我提起诉讼会有什么影响,希望了解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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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是指将原本由本地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交由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的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地方行政机关对本地法院的不当干预,保证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为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异地管辖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某个行政案件可能受到当地行政干预,影响公正审判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地区的法院来管辖该案件。例如,当地政府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上级法院可能会指定异地法院管辖。二是集中管辖。一些地方会确定部分法院集中管辖一定区域内的行政案件,这也属于异地管辖的一种形式。比如,某省确定由几个特定的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范围内的某类行政案件,原本应由本地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就可能被指定到其他集中管辖的中级法院审理。 对于当事人来说,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可能会增加一些诉讼成本,比如需要到异地法院参加诉讼。但它能有效排除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扰,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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