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这是很多遭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理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认定。简单来说,就是交警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划分给出的一个结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可诉性。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表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而责任认定书本身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只是为后续的赔偿等处理提供依据。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可诉,但当事人如果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此外,如果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并不一定会完全按照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赔偿责任。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可诉性,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复核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当事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