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了哪些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

我前段时间开车出门,和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到底哪些人会被确定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车主一定得赔,还是开车的人赔,还是有其他情况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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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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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复杂但有明确规定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简单来说,就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常见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机动车所有人。一般情况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就是实际驾驶人,并且在事故中负有责任,那么该所有人自然就是赔偿义务主体。例如,张三自己的车自己开,发生了交通事故且他负主要责任,那么张三就是赔偿义务主体。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实际使用人。当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比如车辆被租赁、借用等。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李四把车借给王五,王五开车出了事故且有责任,那么王五通常是赔偿义务主体。要是李四明知王五没有驾照还借车给他,李四也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有明确规定。 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如果驾驶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某公司的员工开车去送货,途中发生事故,公司就需要承担赔偿义务。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像车辆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也都有相应的赔偿义务主体确定规则。车辆多次转让未办理登记,发生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分别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和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中体现。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是根据不同的情形来明确的,以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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