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须遵循哪些规则?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它和我们常见的普通合同有所不同,在缔结时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 首先是公开竞争规则。这意味着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公平、公正、透明,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有机会参与,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公共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 其次是全面履行规则。行政合同缔结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就好比我们日常签的合同,签了就要按照上面的条款去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要遵守这个原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是公益优先规则。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所以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例如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合同中,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行政机关在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变更或解除。这也是行政合同区别于普通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此外,还有合法性规则。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行政机关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合同的条款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了合法性规则,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行政合同的缔结规则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合同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在涉及行政合同缔结时,相关方一定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