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遗嘱执行人是指根据立遗嘱人生前的指定,负责保管遗产,并按照遗嘱负责分配遗产,并有权提起涉及妨害继承的诉讼的人。 首先,关于遗嘱执行人的选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其次,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方面。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这样能清楚知道有多少遗产;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让继承人了解遗产状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保障遗产安全;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比如收回应收款项、偿还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再者,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比如有遗嘱审查权,可以查看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像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愿,有无涂改等情况。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管理或保护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得报酬,有权请求收益人支付,如果收益人拒不支付,执行人有权变卖遗产,从中得到补偿。 最后,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依照民法一般原理和民法典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的精神,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通常不得为遗嘱执行人。一般来说,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不过,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而且遗嘱执行人不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被指定。 相关概念: 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处分,以实现特定的目的,比如照顾特定的人等。 遗产管理人:就是对死者遗产进行妥善管理、处置的人,在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