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的审查认定规则是什么?


辨认的审查认定规则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辨认这一证据收集方法及结果进行审查和认定的重要准则。下面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 首先,辨认的概念。辨认是指在侦查、审判等司法活动中,让证人、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和确认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相关人员或物品与案件的关联性。 在审查辨认的合法性时,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比如,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如果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那么该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因为只有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才能保证辨认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避免出现诱导、干扰等影响辨认结果真实性的情况。 对于辨认对象的数量也有严格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这是为了防止辨认人在选择时受到不适当的限制,提高辨认结果的准确性。如果辨认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该辨认结果的证明力就会受到质疑。 在辨认过程中,还要审查是否存在暗示或明显指认嫌疑的情况。例如,侦查人员在辨认过程中通过言语、表情等方式暗示辨认人选择某一对象,这种情况下的辨认结果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暗示或指认会影响辨认人的独立判断,使辨认结果失去客观性。 此外,辨认笔录的制作也至关重要。辨认笔录应当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辨认笔录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比如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的审查认定规则是一套严格且细致的体系,其目的是确保辨认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