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开发方式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有哪些规定?


在企业的研发活动中,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它能够帮助企业减轻税负,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同的开发方式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自主开发。自主开发是指企业依靠自身的资源和能力进行研发活动。在自主开发的情况下,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依据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其次是委托开发。委托开发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对于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出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 再者是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是指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合作进行研发项目。合作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这是基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各合作方积极投入研发,按照各自实际付出享受税收优惠。 最后是集中开发。对于集团企业集中开发的研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各成员公司再按照分摊的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合理的分摊方法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要能够体现各成员公司对研发项目的受益程度。 总之,企业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要准确区分不同的开发方式,并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操作,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研发费用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