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规则是怎样的?


关联企业,简单来说,就是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企业。对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是有一套明确规则的。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主要包括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类型,不同类型的业务往来,其交易额的认定方式有所不同。 在有形资产的购销方面,交易额通常按照实际的交易价格来确定。例如,甲企业向其关联企业乙企业销售一批货物,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价格就是此次业务往来的交易额。不过,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这里的合理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就是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再销售价格法是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对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交易额的认定也是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但同样,如果价格不合理,税务机关也会进行调整。比如,关联企业之间转让一项专利技术,约定的转让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上类似专利技术的转让价格,税务机关就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重新核定交易额。 在融通资金方面,交易额一般是指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利息支出等。税务机关会关注借款利率是否符合市场水平,如果利率过高或者过低,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会按照合理的利率标准进行调整。 提供劳务的业务往来,交易额就是企业为关联方提供劳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样,费用的收取应当符合市场公允原则,如果不符合,税务机关会进行合理调整。 总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需要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以确保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合理,避免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来逃避纳税义务。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保存好相关的交易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