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当怎么做?
我之前遭遇了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给我造成了一定损失。现在我想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是不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比如要准备什么材料,走哪些程序,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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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相对人不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一并解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赔偿问题的方式,而是直接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意味着相对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需要明确赔偿义务机关是谁。一般来说,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相对人提出赔偿请求时,要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内容。如果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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