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赔偿由谁来举证呢?

我之前遇到了行政机关的一些行为,感觉给我造成了损失,想申请行政赔偿。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到底是我来举证,还是行政机关来举证。我担心如果举证责任不明确,会影响我的赔偿申请,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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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赔偿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作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一方(也就是原告),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您遭受了财产损失,那么您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种损失的存在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这些证据可以是发票、合同、鉴定报告等能够证明损失情况的材料。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是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扣押、销毁了您的物品,导致您无法提供物品的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下就由行政机关来证明其行为没有给您造成损失或者损失的具体情况。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使得原告无法获取证据,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总的来说,行政赔偿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证明损害的责任,但在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举证责任会转移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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