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是怎样的?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是规范国际保理业务操作的重要准则,对于从事国际贸易和金融业务的各方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从几个关键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理解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国际保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进口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简单来说,就是出口商把应收账款交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一系列服务,帮助出口商解决资金和收款等问题。 在业务流程方面,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第一步是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像是签一份“合作合同”,规定好双方要做什么,能得到什么。第二步,出口商向进口商发货并提交相关单据,同时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这意味着出口商把收钱的权利交给了保理商。第三步,保理商根据协议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比如,保理商可以提前把一部分货款给出口商,让出口商有资金继续开展业务。第四步,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账款。保理商利用自己的渠道和专业能力,去收取进口商应该支付的货款。最后,进口商付款后,保理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关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出口商有义务如实提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信息,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同时,出口商有权按照保理协议获得融资和其他服务。保理商有权利审查出口商提供的信息,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和催收。但保理商也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为出口商提供服务,保守出口商的商业秘密等。进口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账款。 在风险承担方面,不同的保理业务模式有所不同。在有追索权保理中,如果进口商到期不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追索已支付的融资款项。这就好比是出口商虽然把应收账款转让了,但如果进口商不还钱,出口商还是要承担一定责任。而在无追索权保理中,只要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合格的,保理商就要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即进口商不付款时,保理商不能向出口商追索。 在我国,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统一法律,但《民法典》中的债权转让等相关规定对国际保理业务有一定的规范作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情形除外。国际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就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需要遵循相关规定。此外,国际上的《国际保理通则》等也为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了解这些规则和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