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是确定标的物在买卖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而遭受毁损、灭失时,由哪一方承担该损失的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则。 首先是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交付”,通俗来讲,就是把货物的实际控制权从卖家转移到买家手里。比如,您在网上买了一台电脑,卖家把电脑交给快递公司时,就算完成了交付(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交货地点等情况),从那一刻起,电脑在运输途中如果因为意外损坏了,这个损失通常就由您来承担了。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是《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的规定。比如,甲从乙处购买一批水果,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乙将水果交给物流公司发货后,水果在运输途中因泥石流受损,那么这个损失就由甲来承担。 如果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比如,卖家按照合同约定把货物送到指定仓库,通知买家来取货,买家却一直拖延不来,在这期间货物因仓库意外起火受损,那么损失就由买家承担,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的规定。 此外,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比如,您买的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使用,您有权拒绝接收,在您拒绝接收后,家具的毁损、灭失风险就还是卖家的,这是《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