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中的指定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在法律领域,地域管辖中的指定管辖权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对于解决管辖争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有着关键作用。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规定。 指定管辖,通俗来讲,就是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原本按照正常地域管辖规则无法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审理案件时,上级人民法院会指定某个下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该法院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也可能是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等情况。比如,某地区发生严重地震,当地法院的办公场所受损严重,无法正常审理案件,此时上级法院就可能指定其他法院来管辖原本属于该法院的案件。 另外,当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在实践中可能表现为两个或多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或者都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例如,在一些涉及跨地区的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分属不同地区的法院管辖范围,两地法院可能就管辖权产生争议,这时就需要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 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意味着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发生地不明确,或者多个地区都有管辖权但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上级法院有权指定管辖。 而在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例如,当基层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能由于当地行政机关的干预等原因,认为自己不适宜审理该案件,就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总之,指定管辖权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有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当事人在遇到管辖权相关问题时,应积极了解这些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