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支付负担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来确定所得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我不太清楚在所得确定方面,按照支付负担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来判断是怎么回事。比如我有一笔收入,不确定这笔所得到底该如何依据支付负担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来界定,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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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法中,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按照支付负担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来确定所得归属是其中的一种规则。简单来说,就是要看这笔所得是由哪个企业或者机构来实际支付和承担的,以此来判断所得的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所得来源地,该条例明确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这意味着,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利息、租金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即便款项是在境外支付,但由于负担和支付所得的是中国企业,那么这笔所得就会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规定有助于明确税收管辖权,避免国际间的税收争议,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同时,也为企业和个人在处理跨境所得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让大家清楚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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