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该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这里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比如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收入,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扣除则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类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