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法行医有哪些行政处罚规定?
我在农村,发现有个人没相关资质就给人看病,感觉挺危险的。我想了解下对于这种农村非法行医的情况,法律上有啥样的行政处罚规定呢?心里有个底,也方便去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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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指的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在农村,这种非法行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针对此类行为,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也指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非法行医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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