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是怎样的?

我家在农村,最近和村里其他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方面有了纠纷,听说可以申请仲裁解决。但我不太清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是啥样的,比如申请仲裁要满足啥条件,仲裁流程是怎样的,裁决结果有啥效力这些,希望有人能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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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 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等。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 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 仲裁的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不符合申请条件;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 仲裁的审理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裁决的效力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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