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农村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是哪一个?

我家在农村,最近村里说土地要被征收了,但不清楚到底得由哪个机关来批准才是合法的。我担心遇到不正规的征收,损害自己的权益,所以想问问,农村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到底是哪一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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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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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批准机关的确定是一个严肃且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批准机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这里所说的永久基本农田,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等重要战略目标,划定出来进行特殊保护的优质耕地。这类土地对国家的粮食供应至关重要,所以征收的批准权在国务院,体现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保护。而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如果征收面积超过三十五公顷,或者其他土地征收面积超过七十公顷,也需要国务院批准。这是因为大面积的土地征收会对当地的土地利用格局、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由国务院批准可以从宏观层面进行综合考量和把控。 除了上述由国务院批准的情形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农村土地征收时,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比如要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后,还需要报国务院备案。这一备案制度是为了让国务院能够及时掌握全国土地征收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农村土地征收的情况,被征地农民有权了解征收行为是否经过了合法的批准程序。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查看相关的批准文件,确认批准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征收行为没有经过合法批准,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总之,明确农村土地征收批准机关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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