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明确征收范围和缴纳主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环节,需要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主体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以及再转让方。通俗来讲,就是那些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的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调节金。 关于征收标准,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征收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增值收益状况,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例如,如果土地增值收益较高,可能征收比例会相对高一些;不同用途(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的土地,征收比例也可能存在差异。 在使用方面,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这笔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比如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从管理角度,财政部门负责调节金的征收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土地管理和配合工作。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调节金收支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这也保证了各地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 总的来说,该暂行办法对于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既保障了国家利益,又兼顾了集体和个人的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