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是一套明确的规则,用于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了解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对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其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对其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等情况,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接着,要注意申请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然后是申请复议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内容。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承担举证责任,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