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收入是怎样规定的?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在处理税务申报时,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不太明白。想知道这里所说的销售收入具体包含哪些呢,是仅仅指主营业务收入,还是有其他的收入也算在内?希望了解清楚这个规定,避免税务处理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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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收入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系到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能够扣除多少相关费用,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实际纳税金额。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提到的“销售(营业)收入”,就是我们所说的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销售(营业)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比如制造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则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例如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此外,视同销售收入也应计入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中。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比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等,虽然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在计算扣除限额时,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的范畴,不能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等。 总之,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要准确确定销售(营业)收入的范围,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都考虑在内,同时排除营业外收入,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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