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是一个常见的概念,它指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而有一些情形是明确不属于债务重组的。 首先,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这不属于债务重组。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当按照正常条件转换时,这只是一种既定的合同约定的转换行为,并没有体现出债务人财务困难且债权人作出让步的特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强调的是债权人的让步以及债务人的财务困难,而可转换债券的正常转股是一种常规的交易,所以不构成债务重组。 其次,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也不属于这里所讨论的债务重组范畴。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的清偿是按照法定的破产清算顺序进行的。此时,债权人往往是在法律的强制要求下接受债务的处理,并非出于自愿作出让步,不符合债务重组中债权人自愿让步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的程序和债务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这种基于法律强制的债务处理方式和债务重组的自愿协商性质不同。 再者,债务人改组,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这种情况通常也不属于债务重组。债务人改组可能是出于企业战略调整、优化股权结构等目的,债权人转为股权投资可能是基于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期等原因,而不是因为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来达成的。这更多的是一种企业的股权变更和投资决策行为,与债务重组的本质特征不符。 另外,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也不视为债务重组。借新债偿旧债只是债务形式的一种变化,债务人并没有因为财务困难而得到债权人的让步。新的债务往往需要按照新的合同约定来履行,与原债务没有本质上的债务重组关系。 最后,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如果没有发生债权人让步)也不属于债务重组。比如债务人以公允价值相当的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债权人没有在债权的金额上作出减少等让步,这只是一种正常的债务清偿行为,不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 综上所述,判断一种情形是否属于债务重组,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债务人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这两个条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形通常就不属于债务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