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入股协议是指投资人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签订的,约定投资人向目标公司投入资金并取得股权的合同。当入股协议存在某些特定情形时,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入股协议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入股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如果签订了入股协议,该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他们无法理解入股协议的内容和后果,法律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规定其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入股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为了逃避债务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双方假意签订入股协议,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入股意图和资金往来,这种情况下的入股协议就是无效的。因为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能产生合法有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入股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比如,入股协议的内容违反了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如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进行非法集资性质的入股活动,这样的协议就是无效的。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违反这些规定的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第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入股协议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入股协议的目的或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比如入股用于从事赌博、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该协议也是无效的。公序良俗是社会基本的道德和伦理要求,法律不允许民事行为违背这些基本准则。 第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入股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入股协议,损害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协议就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要保护所有合法权益主体的利益,不允许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来损害他人。 总之,在签订入股协议时,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真实意愿,以避免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