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新增两条款后,校车严重超载管理人是否需担责?
我是一所学校校车管理的负责人,最近听说危险驾驶罪新增了条款。我就担心如果校车出现严重超载的情况,我作为管理人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啊?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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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危险驾驶罪是一项重要的罪名,旨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2015年8月29日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了校车严重超载时管理人需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危险驾驶罪。简单来说,危险驾驶罪就是在道路上以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原来的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情形。而《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增加了两款,其中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校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不仅直接从事驾驶的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校车出现严重超载,管理人对这种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的话,同样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这一规定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校车是用于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承载的是众多学生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管理人作为校车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校车的运营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管理人对校车严重超载等行为担责,可以促使他们更加严格地履行管理职责,保障校车的安全运营。 所以,作为学校校车管理负责人,一定要高度重视校车的运营安全,严格控制乘员数量,避免出现严重超载的情况,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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