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做值日摔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在探讨学生在校做值日摔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学校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判定依据。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这并不是说学生在学校发生的所有意外,学校都要负责,而是要根据学校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在校做值日摔伤,学校原则上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例如,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做值日的安全教育,提供了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工具等。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学生做值日摔伤,需要学生或家长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会承担责任。比如,学校的劳动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摔伤,或者学校没有对做值日的流程进行合理安排等。 在实际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例如,学生摔伤的原因是自己不小心滑倒,还是因为地面湿滑学校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等。如果是因为学校的设施设备存在问题、管理上存在漏洞等原因导致学生摔伤,那么学校很可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自身的原因,且学校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那么学校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学生在校做值日摔伤,家长和学校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来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