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则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如下: 首先,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查封了一家企业的设备,给企业造成了损失,那么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谁实施了侵权行为,谁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某市政府的城市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执法时,对一家工厂进行检查,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给工厂带来了损失,此时这两个部门就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他们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再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获得了一定的行政权力,当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力过程中侵权时,就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比如,某些地方的卫生防疫站根据法规授权有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和处罚的权力,如果其在行使该权力时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那么卫生防疫站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物业公司对辖区内的违建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给居民造成了损失,此时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因为委托关系中,委托方要对受托方的行为负责。 最后,经过复议的案件。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比如,甲对某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并增加了处罚内容,导致甲的损失扩大,那么对于原处罚决定造成的损失,县公安局是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市公安局加重处罚造成的损失,市公安局是赔偿义务机关。 了解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正确选择赔偿义务机关,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