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这部法律在哪些领域、哪些行为以及哪些主体上具有效力。简单来说,就是明确哪些情况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和规范。 从地域范围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本法。这意味着,不仅国内的垄断行为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管辖,如果境外的垄断行为影响到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同样也在反垄断法的约束范围之内。比如,一家外国企业在国外达成垄断协议,但其产品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中国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了不利影响,那么该行为就可能适用我国的反垄断法。 从适用的行为类型来看,反垄断法主要规制三种垄断行为。第一种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比如,几家同行企业联合起来,约定统一提高产品价格,这就限制了市场的正常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反垄断法。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垄断协议。 第二种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行为,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种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情形。如果经营者集中可能会导致市场上竞争减少,形成垄断局面,那么就需要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审查。《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对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且在后续章节中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等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行业协会也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内。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如果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同样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总之,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不同地域、多种行为类型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