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未遂的范围是怎样的?


教唆犯未遂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范围。 首先,我们要明白教唆犯的定义。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教唆犯未遂,简单来说,就是教唆行为没有达到教唆者所期望的犯罪既遂结果。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就涉及到了教唆犯未遂的一种重要情形。 教唆犯未遂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教唆行为失败。比如教唆者已经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根本没有接受教唆,完全没有产生犯罪的意图。例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当场拒绝,并且没有任何要去实施盗窃的想法,这种情况下甲就构成教唆犯未遂。这是因为教唆行为没有引起被教唆者的犯罪反应,没有达成教唆者让他人实施犯罪的目的。 第二种是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未着手实行犯罪。也就是说,被教唆者听了教唆者的话,有了犯罪的意图,但还没有开始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比如,甲教唆乙去抢劫,乙表示同意并打算实施,但还没找到合适的目标或者还没准备好作案工具,此时乙尚未着手实行抢劫行为,甲也属于教唆犯未遂。因为犯罪行为没有进入实际实施阶段,教唆的效果没有在实际犯罪进程中体现出来。 第三种是被教唆者实施了与教唆内容不同的犯罪。当教唆者教唆他人实施某一特定犯罪,而被教唆者实际实施的是其他犯罪时,教唆犯对于原来教唆的犯罪构成未遂。例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却实施了诈骗行为,那么对于盗窃这一教唆内容,甲构成教唆犯未遂。因为最终发生的犯罪事实与教唆者的意图不一致,没有实现教唆者最初的犯罪期望。 总之,教唆犯未遂的范围涵盖了教唆行为未成功引发被教唆者犯罪意图、被教唆者有意图但未着手犯罪以及被教唆者实施不同犯罪等多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教唆犯未遂的范围,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