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是哪些?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明确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债权人对企业拥有的合法的财产要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类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第一,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破产债权类型。例如,企业向银行贷款,没有提供任何抵押物,银行对企业享有的债权就属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当企业破产时,银行可以申报这部分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虽然这类债权有财产作为担保,但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仍然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比如,企业用一套房产抵押向债权人借款,房产拍卖后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那么剩余未偿还的部分,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第三,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也就是说,即使债权的履行期限还未到,但由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提前申报债权。例如,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一年后付款的合同,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虽然付款期限未到,但供应商可以将这笔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第四,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意味着,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的那一刻起,债权的利息就不再计算。但在申报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将之前已经产生的利息一并申报。 第五,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例如,企业与另一家公司存在合同纠纷,正在进行诉讼,在企业破产时,虽然诉讼结果尚未确定,但该公司仍然可以申报这部分债权。 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总之,了解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债权人应当及时、准确地申报债权,以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得到公平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