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破产债权的范围: 首先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这是指企业在破产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例如普通的借款合同,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在企业破产时,这种债权就属于破产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就是其中很常见的一种,债权人可以通过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其次是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些债权人原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但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权人出于其他考虑,放弃了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原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就转变为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而放弃优先受偿权后,就可以和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再者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发生或者消灭依赖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者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是指债权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到来时才发生或者消灭。虽然这些债权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但在破产程序中,只要在破产宣告前成立,就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 还有就是因票据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在商业活动中,票据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当票据的出票人破产时,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对票据进行了付款或者承兑,那么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由此产生的债权就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这一规定保障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此外,职工债权也是破产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债权主要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体现了法律对职工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总之,破产债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债权。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准确界定破产债权的范围,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